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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更簽名前三件事
一張紙簽出去,比一場說明會重要得多。說明會結束了。一位阿姨拿著同意書走出活動中心。 她問旁邊的人,這個簽了是不是就有新房子。 沒有人答得出來。 她在這裡住了四十年。她想知道的只有一件事:簽下去以後,她住哪裡。 先把時間攤開來看。 依臺北市政府今年 6 月公布的時程,信維整宅公辦都更 7 月底公告招商,明年 1 月辦理評選,明年 4 月簽訂出資契約。整宅有 490 戶、超過 500 位所有權人,屋齡已經超過 50 年。臺北住都中心去年辦第三階段模擬選配,用 115 天達成九成選配率。 照這個時程走,今年底上任的里長,上任第一個月就碰到評選,第四個月碰到簽約。上一任沒有碰到這一段,下一任來不及。 信維市場都更真正定案的四年,就是接下來這四年。
時程會變,但你會知道
公辦都更的時程本來就會滾動調整,往前往後都可能。我不會假裝知道確切的那一天。 但里民真正會被卡住的,從來不是延期本身,是延期了沒有人告訴你——你只知道說明會開過了,然後就沒有下文,等到哪天圍籬架起來才發現進度早就變過好幾次。 所以我把這件事直接寫成政見:每一次時程變動,我查到就公告。再把另一句話講清楚:決定權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臺北市住都中心,不在里長手上。里長不能決定要不要更新,更不能決定怎麼分。 里長能做的,是在這段時間站在住戶這一邊——要求說明、要求書面、盯著時程、陪不方便的長輩去現場。 而整個過程裡最容易吃虧、也最少人在提醒的,是「簽名」和「交資料」這兩件事。簽名之前,確認這三件
- 搞清楚來找你的是誰——實施者、代辦業者、估價單位、建商,是不同的主體,各自為什麼需要你的資料、要保管多久、事後怎麼處理,你可以要求對方先寫清楚再簽。這不是刁難,是每一份正式文件本來就該講的事。
- 看清楚你簽的是哪一張——「同意進行調查」不等於「同意選配」,「說明會簽到」更不等於「同意」。每一張紙的標題不一樣,效果就不一樣。簽名之前先看標題,再看你簽的是哪一段。
- 每一張都留一份自己的底——簽出去的東西當場拍照,日期、對象、內容自己留一份。事後真的有爭議的時候,能站得住的只有這個。
里辦公處這一邊,我會做的五件事
- 時程一有變動就公告——固定向臺北市都市發展局與住都中心查最新進度,查到什麼就公告什麼,包括「這次問不到」也照實寫。里民不必自己去猜現在走到哪一步。
- 要簽的文件,事前公告——要求實施者在辦說明會之前,先把要簽的文件範本交出來,由里辦公處公告在公布欄,讓住戶有時間看,不要當場才第一次看到。
- 說明會全程留紀錄並公開——現場問了什麼、對方怎麼答,做成紀錄公開,不要每一場都從頭再問一次。
- 問題統一送、要求書面回覆——把里民的疑問彙整成一份,正式送臺北市都市發展局與住都中心,要求書面回覆,回覆一併公告。
- 陪長輩去現場——不方便自己去、看不清楚文件的長輩,我陪同出席,幫忙確認今天要簽的是哪一份。要不要簽,還是住戶自己決定。
我上一次站出來,是替一群被偷拍的人
我唸的是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,現在是理然全球法律事務所法律策略顧問,也是晉典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。日常在看的就是文件、智慧財產權和個人資料。 但真正讓我知道「一張紙有多重」的,不是這些頭銜。 有一群人在醫美診所被偷拍。我受他們的自救會委任,擔任法務主任,代表他們面對媒體把話講出來。 那件事讓我看到最深的一點是:出事之後,多數人手上什麼都沒有——不記得當時簽的是哪一份,也沒留下對方說過什麼。最後真正站得住的,都是當初留了底的人。 都更也是一樣。差別只在於,都更這件事現在還來得及先做準備。順帶把里辦公處自己手上的資料也管好
- 只留必要的欄位——申請案需要什麼就填什麼,不再「順便留一下身分證字號」。用不到的欄位直接從表單上拿掉。
- 誰碰得到,寫成一張公開的表——里辦公處哪些資料由誰保管、放在哪裡、留多久、什麼時候銷毀,貼在公布欄,任何里民都看得到。
- 照片與名冊上網前先問過——活動照片、共餐名單、志工名單,放上 LINE 群組或粉專之前先取得當事人同意;長輩不方便的,由家屬代為確認。不同意就不放,不用解釋理由。
- 換屆交接要有清單——里長四年一屆。換人的時候,上一屆留下的名冊、表單、電子檔、LINE 群組管理權,該交的交、該銷毀的銷毀、清單雙方簽名。